法庭究竟是一個什麼的空間呢? 它今天的設計,是一群由政府終身委任,回歸以來愈來愈多是以往曾在政府做過檢控官然後被調往法院打工的公務員裁判官,作為在控方與辯方之間主持公義的地方。這個疑似中立的地方,並靠著經時間沈澱過的一千萬個案例,被控辯律師左援右引,來確認它存在的權威。與此同時,這個自己決定自己是權威的地方,聲稱它只會考慮表面的證供,根據一些普通法的原則 (例如,控罪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成立、保障市民在基本法享有的權利等等),視乎律師的辯才,作出非政治性、技術性的判決。在香港還未被殖民之前,法律體系早已經歷財務化(fiscalization)的改革,誰負得起高昂的成本,就有最優秀的律師代表,便能造出最好的真相,有最好的結果。究竟,這是一個什麼的空間? 我只能夠想像,它就好像一個文字的商場,內有千萬個死去的石像群,唯有一個沒有死去、製造產地可疑的人像處理未納入場務管理的地形。
法庭這種非中立、公務員、財務化的性格充分反映在今天作判的馮炳德襲警案內。審訊過程中,有四名警察作供,部分聲稱同時目擊一名警員被襲,倒在地上。雖然警察擁有龐大的人力物力資源,四名警員經辯方律師的盤問下依然錯漏百出。半年前受襲警員曾在錄口供內說只憑感覺記下一些情節,在法官面前作證則頓然表現得詡詡如生,連被告如何攻擊它前後所有細節都能忽然記起。另外,幾名聲稱見到馮炳德的警員,對馮如何用手襲擊警察都有一套自己的動作及詮釋,供詞突顯出明顯的漏洞。
本來現場有一名路人曾經被報章訪問,告訴記者當場親眼目睹警察自己倒下的經歷,後來失去聯絡。在開審前,這份報章公開地尋找當日目擊這場襲警事故的「蘇生」,最後真的找到另一位目擊者,願意幫助上庭作供。在作供時,他說他看到這位警察是慢慢地向後大字型倒下的,依他一個懂太極的市民而言,他認為是根本沒有可能是因被襲擊而以這種姿態倒下的。同時,另外兩名參與遊行目睹的市民亦看到這個徐徐倒下的境況。
然而,儘管有這些天大的疑點,今天這襲警案都被裁判官林鉅溥判以罪成,馮被立即還押拘留所。判處罪成的理由,竟然是因為辯方的證人由於都是「激動到要參與遊行」的路人,有「共同的政治目的」,所以不可信。另一方面,裁判官亦認為沒有合理理由說警方要在當場「屈」被告。在下認為這是一個非常不公允的裁決,姑勿論他真的有否襲警,單從警察各自表述襲警方式這一天大的疑點,根據普通法內控罪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已經可以判當場釋放了。但此官好像純粹從「疑點利益歸於控方」出發,完全假定警察沒有「屈」他的理由,繼續相信警察的口供。法庭就是一個這樣的空間,一個假定警察的角色永遠是中立,而只要法官說他考慮過所有方面,之後什麼判斷也因此言而變成「合理」。
最為驚人之語,就是因有「共同的政治目的」,所以不可採信的結論,將全部辯方證人的口供都拋到垃圾筒。法庭對社會不同角色的分類,都源於政府的意識形態,認為警方中立執法,認為遊行示威者永遠都有「非理性」的傾向,示威者襲警都很順理成章,有什麼可懷疑的呢﹖但本案的問題是,裁判官竟然因為辯方證人都是參加了一場爭取普選的遊行,便不可信。這又不是一場反對警察濫權的遊行,他們有什麼理由要為爭取普選而要扭曲事實來反對警察呢﹖在這裡,「共同的政治目的」根本就不影響辯方證人作供的可信性。又如果法官說遊行人士都是同一群人,那麼是否要找一個整個除了警察與遊行人士以外,在遠處留意著整件事的證人才可信呢﹖根據「有共同政治目的」的「理性」,這四名警察都是一顆兒的人,為什麼他們又是可信的呢﹖
這判決,唯一可以解釋的方法,是法庭從來都不是一個中立的空間。是一個被管治者的價值/分類/惡法投射在內、把玩去政治化的政治空間。這種疑似獨立的權威,透過法官的委任及其他方式,讓司法、行政權則在價值上互相合作(而非監察),成為一個自稱為公平及權威,其實就是偏幫政府,虛偽的場所。
馮炳德獲得這結果並不出奇,由於他已經先後在皇后碼頭、利東街、至到今天的遊行案中,先後被同一個港島區刑事部控訴了三次襲警或阻差辦工。今天真的忍無可忍了,難道政府/警察擁有公權,就可以這麼接二連三地透過法庭造市民嗎﹖聽到這樣瘋狂的判決,社會像是可以繼續運轉,彷彿什麼也沒有發生,這種感覺難道你們可以忍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