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4月 22, 2011

從丁屋僭建到原居民身分的僭建



文:陳劍青、黃宇軒 

近期政界耳語相傳,下屆特首班子終於會正式就燙手的丁權問題開刀。不知是上屆選特首時對鄉事勢力的枱底承諾未竟全功,抑或是受夠了鄉事勢力的負面新聞,總之今次將會再來一次「玩鋪勁」。政府調和丁屋政策的決心亦在今年AO考題中真切的流露出來——考題形容一城市內的女性享有丁權 (現實為男丁),十萬個丁正等候丁屋申請 (現實為廿萬),考生則被問及如何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下處理。不論標準答案如何,對於政府心目中,可見這道關乎新界土地運用的難題已獲確認。

由此觀之,這場丁屋僭建的角力面就不僅是在於執法本身,倒可理解為丁屋政策改革戰的前哨:申訴專員先拔頭籌開展丁屋政策的批判,尤其在各種技術位置發功,圖在原居民的議價桌上增添籌碼。戰爭才剛剛開展,有網民已經表明「買定花生等睇戲」。

為僭建正名

但若果跳出以上的政治背景,這場僭建風波的爭論的戲劇性是同樣豐富的。申訴專員接到僭建投訴急增,發現地政屋宇署「包庇」大量違章建築,鄉議局扮演「和事佬」與政府溝通,裙下鄉紳則揚言要「激過八十後」,一鄧氏原居民甚至還要為「僭建」搬出列祖列宗,指當日原居民「抗日有功,今無福利」,一般市民感到這種態度是橫不講理「鄉巴佬」的表現‧‧‧事件的複雜性,旨趣似乎遠超於是否有按圖建築、違法與否這些事實的考據。

先容許我們對「僭建」來一點超越純粹法規的思考,擴充對這詞彙的認識。理由是我們使用「僭建」一詞時,很容易未審先判,原因不外乎是執法者的角度已經包含在語言本身,從而忽略「僭建」其實是不少獨裁國家經常用於取消市民基本權利的有效標籤。刊於《城市》期刊內《不用坦心人民 棚屋必須拆除》一文裡,作者研究津巴布韋政府因打擊政治勢力的理由,將城市內佔半人口的地方列為「擅自定居區」,下令剷除整個「貧民窟」,令當地居民的居住權頓時喪失。70年代極權主義仍在的阿根廷,首都內有94%被定性為「非法」的居住區以軍事行動的方式摧毀,令28萬人無家可歸,研究亦顯示這類清除行動集中於重要城市及高地價之北部區域,地理學者Mike Davis 形容這就如卡夫卡《審判》的情節一樣。透過在城市/建築空間的合法/非法的區分,管治者按其所需選定「非法」的對象,是普遍的國際性罪行。故僭建的不必是市民多手亂建一通,而是政權用諸消滅礙眼居住空間的「法例僭建」。

在香港,「僭建」的標籤經常用以對付原居民以外的群體。英殖時代這種做法亦用於將本港的木屋區列為容忍區(tolerance zone),一方面在功能上確認木屋區解決居住問題,另一方面則巧妙地取消合法存在的權利。相同的做法亦用於現時眾多非原居民村裡,在82/84年的住屋登記普查中,將這些戰後存在的村屋都編發一個如計時炸彈一樣的屋牌,有時限地容許這些「寮屋」存在。按村民需要而建的新建構物當然會被「寮仔部」狠狠地拆卸,它們的居住權亦從此被置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一旦涉及徵用新界拓展、任何工程及收村計劃,「寮屋」僭建的形象則在權利被取消之下無險可守。天台屋、閣樓這些平民的生活空間也在有礙視覺及影響樓價多於衛生安全的情況下列作重點打擊的違章建築,儘管去年的一場司法覆核一業主成功證明屋宇署後來的建築圖無權清拆其既存閣樓。

捍衛自主的迷思

如此我們可以窺視到原居民的心理,他們也認為不少建築條例與土地規劃都是硬套在村落身上,侵犯著他們既有土地使用權及建屋的自由。丁非「權」,而是「限」,限制著新界原居民村落原有的自主發展。新出那本《新界鄉議局史》,記述了鄉議局均有大大小小反抗城市規劃與房屋法規局限的傾向,77年呈交英政府的《社會改革請願書》中提到「新界居民於其土地上建屋的自由,業已受到逐漸侵蝕」;八十年代被環保界公認為「萬惡之源」的「生發案」司法覆轍,劉皇發質疑「集體官批」所列明的土地規劃局限了他們用於農業以外(如貨櫃場、停車場)的使用自由。丁屋政策也經歷過鄉議局與港英政府多次的交涉,對露台、高度、層數、圍牆及建築面積都不斷要求放寬。似乎,他們相比純粹是野蠻非理性的「鄉巴佬」形象,原居民也有自己一套政策理據來說明自己的實踐。

因此,要判斷空間使用是否合理,要注意的是其僭建的意途而非行為本身,因他們骨子裡就不認為他們理應「被規劃」。這並非鄉議局的張學明公開透露那個官鄉之間正暗中製訂的「理順計劃」,透過補地價處理僭建,私下「傾惦數」就可以解決了事,亦非有議員將問題錯置於嚴打市區僭建而新界則格外開恩這種「公平」問題。相關僭建者第一個要向公眾解釋的是,究竟這些改建或加建的建構物,是否及如何配合丁屋政策作為維持原居民既有的生活方式的理性﹖在合法化這些僭建物前,相關人士必須就此作出交代,東江縱隊抗日有功,故此血統上子嗣就可享受「僭建」福利的說法站不住腳。

然而,僭建的理由似乎顯然易見,現時新界賣丁權、「套丁」、丁屋出租相當普遍,一粉嶺地產經紀亦透露,有改建非法天台玻璃屋、密封露台及游泳池的丁屋,租金可比一般丁屋單位貴五成。丁屋的僭建並沒有所謂捍衛村落自主發展來得那麼崇高,已是明目張膽利用丁屋來攪地產,違背了丁屋政策用以維持原居民生活方式的原意,這點已被思匯於2003年的《再思丁屋政策》研究報告中清晰指出。若是政府接受補地價的協議,這又會是另一個縱容地產利益及淹蓋丁屋問題的官鄉勾結事例。

原居民請爭氣

曾經有一個國際研討會認真地處理過原居民(indigenous people)的釋義,除了血統、族譜與制度的關係,維持原本的生活方式應該成為衡量原居民的重要出發點,否則不應再享有這種身分及其衍生的權利。而香港的原居民,究竟有多少為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作出過貢獻﹖你能否說服香港市民,加建一個游泳池與維持原有生活方式的關係﹖(部分)原居民一直在僭建著自己的身份,不限於是建構物本身。

我想這並不是要求所有原居民都要返回種田的生活,最低程度也不至於將丁權轉售把丁屋出租、不至於積極把農地填泥轉變為貨櫃場圖利、聯合地產商改劃你們的私人農地建豪宅同時趕走戰後經已在此務農及生活的非原居民吧。現時對「特權」的普遍不滿,並不是對原居民一出世就享有此身分的仇視,而是認為現時的原居民根本不配有原居民的身份:許多在位的原居民沒有做好自己本份,只顧及短期的地產利益,莫視風俗保存、農地生態及鄉村風貌的保育。

原居民,請爭氣。請盡你所能,推翻一些已經與地產霸權合流的既得利益者,不要再為了短期利益遭人垢病,重新做個真正的原居民,共同為新界的土地思索永續的道路。否則,當原居民與一般市民、地產商無異之時,就是原居民身份消亡的時候,到時收回丁權或丁屋政策討論成熟,成為社會共識,基本法也保不住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