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宇軒、陳劍青
按:本文有三部份,先是短文簡介訪問緣起,及略論「僭建」。第二就是跟侯志強(上水鄉委會主席,近年「出位」的原居民代表)的訪問稿。最後有一「閱讀理論」遊戲,希望「解構」侯志強的話和以比較開放的方式回應,拋磚引玉,旨在嘗試引起更深入的原居民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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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這陣子香港有許多大是大非而迫切的重要議題,例如補選條例修訂、每逢六四就出現的怪論、新機場跑道等,但「僭建風波」又再佔據各大報章頭條。風波再起,全因記者逐步發現官員也僭建,焦點一下子轉換到「嘩,你看,連阿邊個都僭建」的揭發潮。而鄉議局也乘勢反彈,特首都僭建為何我們不能,市區可建三十層我們鄉土祖地為何不能建六層﹖問題是,焦點轉換至此,「僭建風波」的去向和坊間討論一直都沒什麼深刻的反思,平白錯過挖掘重要概念的機會。
例如,是否可以趁機問什麼是僭建?如果直線走進安全vs.危險的管理思維,不是與大呼因為衛生和道路安全而取締小販無異?僭建的相關法例有何歷史脈絡?執法的內容有多合理?這些討論都相對缺席。略略一查香港大學的資料庫,2004年莊永康曾寫過一篇公共行政碩士論文,詳細探討特區政府的僭建政策與執行,附錄更詳盡列出1990至2000年與樓宇安全相關的意外資料,非常詳盡。我們繼續談僭建的話,是否可以參考一下?文中其中一個結論是,解除僭建問題的核心還是在建立社群意識和對都市環境的共同關注,筆者倒認為近年城市發展的路向恰好是背道而馳。同時作者也略提到所謂的僭建主因,包括居住空間並不宜居(habitable)和任何加建都太難得到批準,就此而言,我們的社會從來又有否判斷過僭建問題的深層原因?有多少僭建是關乎特權、有多少為了賣錢、多少影響環境、多少為了生活?
另外,香港的建築物條例大概與英國城市的發展關係密切,Simon Polley的著作《Understanding the building regulation》就在第一章簡介了這類條例在英國的歷史。無論如何,談僭建 (自行改建) 的話,與居住環境、城市權利關係密切,不能只簡化還原到看似黑白分明的違法與否。否則,這個山雨欲來的強拆風暴很容易會誤中副車,傷害了低下階層賴以為生的生活空間,而未來的理順計劃似乎亦正步向這個以補錢解決及向窮者開刀的結果。
另一方面,大眾往往極速以不公平為由,立刻攻擊原居民。筆者不懷疑原居民擁有「特權」,但文鬥武鬥的鄉事派也不是平板一塊。原居民有自己incept自己族群的一套論述。這次機會其實可以造就我們介入探討原居民問題(特別包括丁權)的未來,這個回歸以來被壓抑的重要議程,同時批判地上一課新界通識。
我們在此只能拋磚引玉,略談僭建的概念。同時,我們亦難得有機會在週四跟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強哥侯志強先生聊了大半小時。我們本來希望了解新界原居民風土鄉情,向侯主席取經如何為新界束北非原居民「保鄉衛族」,從鄉郊風俗探討原居民身分,然而強哥很快就把話題一轉,論盡北區發展矛盾及近日熾熱的僭建事件,收起客套話,非常坦白陳述立場,更說絲毫不怕理論。我們其實沒問什麼,強哥卻跟我們練兵,示範了「文鬥」一番 (被問及元朗鄉事洪福元,他強調已有700年歷史的侯氏相當文明,現時原居民村內三分之二都是非原居民,城鄉關係接觸非常緊密)。強哥叮囑我們一定要寫出他自述時提及道理和邏輯,這些定必有助我們連結更寬廣的思考,無論是有關新界的特殊性、丁屋、原居民身分及鄉情。
以下除了將跟他的對答訪問,還附上一個閱讀理解。把強哥的說話當成閱讀「理順」的篇章,我們當出卷人,從文本裡問幾條問題,不提供答案,讓各位嘗試解答,好好正視僭建論述之外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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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陳劍青、黃宇軒
答﹕侯志強 (河上鄉侯氏原居民,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北區區議會主席,從事建築發展業務。強哥在北區無人不識,以敢言見稱,經常於媒體表達原居民立場,亦曾被報章指於他擁有的魚塘填泥僭建。)
時間﹕2011年6月2日下午3時
地點﹕上水鄉事委員會
(以下為一小時訪談的摘錄)
答﹕侯志強 (河上鄉侯氏原居民,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北區區議會主席,從事建築發展業務。強哥在北區無人不識,以敢言見稱,經常於媒體表達原居民立場,亦曾被報章指於他擁有的魚塘填泥僭建。)
時間﹕2011年6月2日下午3時
地點﹕上水鄉事委員會
(以下為一小時訪談的摘錄)
問﹕可否談一下近日的僭建風波和人們對原居民的反應?
答﹕我們最重公平,你說女性無丁權,其實是殖民政府歧視女姓,原居民沒有這個意思,我的丁屋也給了太太。這幾天發現全香港人也僭建,就更不可能針對原居民。老實說,人人都僭建,我不幹就是笨到極點了。如果全部都是犯法的,那就全部都拆,排着隊來拆,肯定不是新界人優先,不然又說我們有什麼特權,拿個方案出來排次序。老實說,全香港人都應該好好感謝原居民,我們的不是特權,新界人建丁屋,不去跟全香港人一起輪候公屋、居屋,不去爭這些公共資源。全香港人都應該感激原居民!告訴我,你籍貫是哪兒?你也有權在那兒建屋來住,這是基本的權利,我們沒有在別處建屋的權利,因我們世代就在這兒!從這角度看,我們只是受社會保障,即使你硬要說那是特權亦是應分的。你也可以回到你的故鄉爭你的權利。更何况,在整個新界,99%的發展也是從我們原居民處拿走土地的,我們默默將土地貢獻出來,全香港人都應好好感謝我們。
如果你還是說不公平,我問你一個問題,政府拆原居民屋(的僭建)是否不必賠錢?拆寮屋就賠錢,有寮屋政策,寮屋也是僭建,拆原居民的東西就不賠?不賠的話拆一間也不行,(動)一粒石也不可以。大家都說要公平嘛,要不這樣,將從前賠給「棚仔」、「屋仔」的錢,叫他們全部拿回來,那不賠錢都可以拆我們(原居民)的;賠給菜園村的,全拿回來,那不就公平了?
問﹕兩種「僭建」是否有差異?
答﹕那些僭建他們(政府)也是全間拆去的,拆多少賠多少,沒問題的。如果不能賠償,那菜園村又賠?那些不是僭建是什麼?政府跟他們談判時,還繼續在僭建,建多少賠多少!是否非原居民就要賠,原居民就不用?
問﹕但現在丁屋的僭建形式不是跟那些例子完全兩回事嗎?
答﹕你說是兩回事,好,那我也說是兩回事,新界丁屋跟市區的屋是兩回事來嘛!作個辯論吧,你有膽的話我找些博士跟你談,你講得通的話,有理我就服你,馬上(把僭建)全拆下來。兩回事來嘛!我為何沒道理?僭建要拆,是不是?全香港人都要拆,是不是?犯法就是犯法,為何不拆?但你要賠錢。香港拆那麼多木屋區,那些也是非法的,從前人家不搬更放火燒掉趕走人家。
問﹕很多丁屋改建天台也是因為第三層太熱?
答﹕你要講「熱」字,我就答你關於熱的。如果一間丁屋,被人發現3樓有3隻狗,焗死了熱死了,一定被大肆宣傳吧,你這班原居民虐畜什麼的。大熱天時在天棚熱得要命,搭些東西隔溫散熱,用布擋一擋,別把下面的狗熱死吧。熱死狗你又說我們虐畜,有人住在那兒你就要我們抵受那酷熱,指摘我們僭建。我們也是人啊,覺得熱,搭個棚遮一下,也是人之常情。開少點冷氣,也是環保,不然就要下午4時先開冷氣,晚上9點回去睡覺,但也不用睡了,開五六小時冷氣也不會涼起來。
問﹕怎樣看最近鄉議會提議丁屋建6層的方案?
答﹕那些什麼曾大屋,建到七八千呎也如是,你也不說它犯法?提一個問題,為何建到一萬呎,你就說是古蹟,要保護,人家建三四百呎就要拆。只不過當年某些人富有,家裏當官,就建到七八千呎,全因家裏人多。今天我加建少許,就是犯法了?有錢建到七八千呎就不犯法,窮人建少許就犯法?
1990年代,規劃署將我們的地分級,農地、工業用地、發展用地、保育地,去查查外國政府,將別人的地降級,要賠錢的,政府賠過嗎?現在說有多少儲備,連原居民的債也未還!拿最新的事例來談,塱原,是我們原居民的土地,政府禁制了不讓我們發展,認為是濕地,又不付租又不賠款,你跟我說這對不對?即要我的土地共產,我倒要問問政府,是否行共產,是的話就即時把李嘉誠的財富拿出來分享!我的地也全拿出來分!
我的土地為什麼要你保護?政府充公我的地來保護我的地?政府可以買我的土地來保護,你要拿來保育養魚,不要緊,先跟我買地。不買卻禁制我們的土地,保護跟充公有何分別?你說這樣做對不對?我們講道理,拿我的地來保育,大不了就賠錢吧,賣給你隨你喜歡怎樣保育,但不賠償就是錯。我談的是對錯、公平,劃起我們的地來保育,旁邊就讓大地產商建高樓,住客欣賞我們的農地,不是官商勾結嗎?逼我們當後花園?我們不是應該叫政府、叫財團地產商也買這幅地,作後花園?規劃要建100座,就買我們周邊的土地來保育,作什麼後花園,這樣做才對吧,而不是要我們一小撮人犧牲。
問﹕那八○年代大量改建為車場、貨櫃場,是怎麼一回事?
答﹕我們不改建,政府不就收地來作濕地嗎?有水就被政府當作濕地,我們不是要把這些地填高嗎?填高了反而有人租,還有收入,多好多過癮!給你會拿來種田或給政府收來作濕地嗎?人適應環境,最正常不過。政府把有水的地拿來作濕地,我們就把地填高,填高就有人租。這也解決了香港整體的交通物流問題,若沒有了這些貨櫃場,你看有什麼地方可以存放它們?又要多謝原居民!感激我們把地填高!一定要寫下來讓全香港人知道,要感激原居民把地填高作貨櫃場,否則全香港癱瘓。香港人理應鞠躬,感謝我們!
政府總是說要取締這些地方,它應好好地把它們納入監管,發牌照,不是一句「不行」壓過來。貨櫃場是不是僭建?最重要的是大方向,整個社會的規劃,要大家妥協。
發展我們的土地,一定要賠償,不能剝削,建好的公屋給他們。公屋建到豪宅一樣也可以嘛,便宜一點,人人都「仆倒」去住。居屋,低價賣給被收地的人,最重要是合理賠償。大前提是香港要發展,我們是香港市民,當我們拿到合理賠償、合理安置後,其實我們應該離開的,不應自私,人口怎樣處理呢?每人都要保持現狀,怎麼可能?不收地如何建公屋?發展是大前提、是必要的,但發展之餘,要在規劃上兼顧許多問題,例如環保。我們原居民就最環保,新界的樹全部高聳入雲,誰種的?我們原居民種的,雖然我們用的名稱不是環保,是風水,不就是現代的環保,可能理念不同,但原意相去不遠。原居民又環保、又付出、又偉大,你怎能不感謝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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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過以上訪問摘錄後,請回答以下問題(共100分):
一. 參閱薛鳳旋、鄺智文編著的《新界鄉議局史》(2011)第五章,新界鄉民保鄉衛族的歷史和精神, 與侯先生所述,今天新界原居民保衛的權利有何異同?(15分)
二. 試引伸評論,總體而言原居民所捍衛的「權利」,與保留傳統生活的理念有沒有矛盾(可憑個人經驗,引用上文以外的例子)?(15分)
三. 社會學家李明堃曾提出,「鄉議局一貫提倡『新界精神』,強調新界的特殊地位」,從上文所見,你認同李明堃的話嗎?(10分)試論侯先生的言論,「特殊」與「普遍」的理解,如何被反覆套用於「公平」的概念上。(10分)(提示:什麼時候新界人會擁抱自己是特殊的說法,什麼時候會擁抱自己只是香港人一份子,因而要公平對待的說法?)
四. 你認同候先生提到原居民對香港的幾種貢獻嗎?試詳述之。(10分)你認為侯先生對「賠償」的看法,是否也可應用在處理丁權問題?(10分) (提示:是否可以以金錢完全取代丁權和原居民身份?)
五. 參考近年菜園村、馬屎埔、丙崗及未來接種以來的非原居民村落抗爭,試從其處境、訴求及具體行動辨認與上述所提及原居民抗爭的不同之處。 (10分)
六. 請從以下二選一作答﹕(20分)
1. 從羅永生《合謀式殖民權力》(collaborative colonial power)一書的角度分析上文,鄉議局和原居民是否一種「合謀權力」?試詳述之。(提示:反英抗暴的論述,與殖民政府順利管治、香港向前發展的論述有沒有衝突?)
2. 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看,試從上文分析鄉議局和原居民的尋租(rent-seeking)行為。 (提示:尋租行為的典型定義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從而使自己獲得租金收益的行為」)
1. 從羅永生《合謀式殖民權力》(collaborative colonial power)一書的角度分析上文,鄉議局和原居民是否一種「合謀權力」?試詳述之。(提示:反英抗暴的論述,與殖民政府順利管治、香港向前發展的論述有沒有衝突?)
2. 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看,試從上文分析鄉議局和原居民的尋租(rent-seeking)行為。 (提示:尋租行為的典型定義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從而使自己獲得租金收益的行為」)
(相近版本原刊5/6明報星期日生活)